|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5594/2025-1010419767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统一编号系统代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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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机构调整情况,现将重新编制的《温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统一编号系统代码》予以印发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议事协调机构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有关单位加挂牌子的,加挂牌子单位统一使用制定主体代码。市本级党委机构加挂牌子单位、省部属单位、市本级其他有关单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报市司法局审核并公布清单及代码。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市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系统代码的通知》(温司〔2019〕107 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统一编号系统代码.docx 温州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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