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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电表搭错线,给邻居白白交了电费,对方还拒还,起诉了!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某小区,户主宁某将303号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邻居苏某居住在该小区302号房。2024年5月,他们发现用电异常并向供电所反馈。经供电所检查,发现302号房与303号房电表接错线。双方就错缴电费差额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303号房户主宁某遂诉至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诉称,因电表接错线,两家互相交错电费。经供电所核算,被告苏某应返还9936.89元电费差额。其多次向苏某提出协商处理,但苏某一直拒绝返还。宁某认为,苏某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被告苏某辩称,涉案电表并非自己安装的,所交电费是根据电表编号、住户姓名来收费的。若存在错收电费的问题,应该是由电业公司按实际计算来收费,误差部分也应由电业公司按实际情况催缴或者退费,其与宁某之间不存在电费纠纷或不当得利的问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某为被告苏某多缴纳了本应由苏某承担的电费9936.89元,该事实有供电所出具的《错缴电费情况说明》、双方电费缴费记录、电费缴费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双方错误互缴电费,导致宁某一方利益受损,苏某一方少缴纳了电费,构成不当得利。故宁某要求苏某返还该不当得利款项,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其间,原告宁某确认被告苏某帮其缴纳了2024年5月至7月的电费,共计318.56元。被告帮缴纳的电费在本案中应予相应扣减,故被告欠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为9618.33元。

2024年5月底,供电所出具了错缴电费的情况说明,苏某应在知晓具体错缴电费金额之日起将不当得利款退还给原告,其拒不退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宁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618.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某为被告苏某多缴纳了本应由苏某承担的电费9936.89元,该事实有供电所出具的《错缴电费情况说明》、双方电费缴费记录、电费缴费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双方错误互缴电费,导致宁某一方利益受损,苏某一方少缴纳了电费,构成不当得利。故宁某要求苏某返还该不当得利款项,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其间,原告宁某确认被告苏某帮其缴纳了2024年5月至7月的电费,共计318.56元。被告帮缴纳的电费在本案中应予相应扣减,故被告欠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为9618.33元。

2024年5月底,供电所出具了错缴电费的情况说明,苏某应在知晓具体错缴电费金额之日起将不当得利款退还给原告,其拒不退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宁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618.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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