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噪声超标排放可能面临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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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噪音会让人烦躁,影响睡眠质量,不利于健康。日前市区后垟某商家因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收到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的万元罚单。 去年年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玉海中队接到市民反映称“玉海街道后垟某店在夜间经营时,其排风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过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在该中队执法队员开展劝导,商家对设备进行初步调整后,市民认为噪声影响依旧存在。 对此,该中队会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涉事商铺人员的见证下,对排风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予以监测。根据瑞安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监测报告显示:测点夜间噪声排放值为54dB(A),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级标准限制要求。 【法院判决】 据此,中队执法人员就该商户涉嫌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行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限期内予以改正并于今年1月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复测,整改后的涉事位置测点的夜间噪声排放值为46.2dB(A),已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级标准限制要求,已整改到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设置的油烟净化器风机于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但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于限期内改正,故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产生噪声污染的具体时间、超标排放噪声的具体分贝等都是实施行政处罚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经营者使用油烟净化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积极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以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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