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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0/2024-0016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0 09:23:44 来源:温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全省法治政府考核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及市级各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12件(见附件1),包括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温政发〔2022〕17号)列入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级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应以“合理合法、精简效能”“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为原则,由牵头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实施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起草单位应先行征求主要实施单位意见。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超越市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文件已被废止的;

4.实施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清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或提出的评估意见经审查不通过的;

5.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修改(暂时保留):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

2.所依据的文件已修改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大面积重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或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重复规定,无实质性内容的;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3.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4.实施时间超过规定的有效期;

5.其他需要失效的情形。

(四)结合上一轮全面清理以来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清理程序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

1.部署动员阶段(2024年3月29日至4月1日):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做好清理前期工作准备,明确清理责任和工作联系人,于4月1日(星期一)前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见附件2)电子文本通过浙政钉或OA公务邮箱反馈至市司法局(联系人: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潘正,联系电话:88360735)。

2.开展清理阶段(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市级有关部门按要求于4月30日(星期二)前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纸质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司法局,纸质表格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报送。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清理责任单位按照上述清理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并说明建议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理由;建议修改的,需提供条文修改方案。

3.清理意见审查阶段(2024年4月30日至6月15日):由市司法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4.清理结果审定、公布阶段(2024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市政府审核通过的清理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级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

市级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单位按清理要求组织清理。各单位应于2024年10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并于公布后15日内通过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智管理平台(https://zjsftbascweb.zjsft.gov.cn/login/login.html)报备。若本单位没有规范性文件,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提供无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其中,市级各单位提请市政府同意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再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提请市政府同意部门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4)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审查后统一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确定相应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确保清理结果合法有效。要注重对施行超过10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做到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二)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市级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情况纳入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三)清理结果公布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但未纳入清理结果公布范围的文件,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执法中应停止援引其作为执法依据,避免败诉风险。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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