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24-0016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向申请人王文凤送达温集复26〔2022〕24号《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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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凤: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本行政复议机构已依法受理本案。因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涉案争议具有调解意愿,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本案于2024年8月1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温集复26〔202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针对你投诉作出的处理行为并驳回你就被申请人针对你举报作出处理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机构向你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集复26〔2022〕24号《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因“原址查无此人(单位)”“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手机空号”等原因被退回。本行政复议机构多次通过你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故仍无法向你送达温集复26〔2022〕24号《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机构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集复26〔2022〕24号《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也可以来本行政复议机构领取上述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特此公告。 温州市行政复议局 2024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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