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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65.18吨,立案查处!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塘下镇海安海西村梅头园处存在固废倾倒问题。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涉案地块有大量粉末状、灰黑色固体废物,有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与司法鉴定人员现场初判其为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瑞安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调查小组。

办案人员通过对交通视频监控分析,确认海工大道-滨海五道路口为固废倾倒点的必经之路,并锁定车牌为皖FG6***的轻型自卸货车自5月30日以来经常出没此地,且车上货物在该路段发生了从有到无的变化,经比对确认驾驶员为车主祝某。9月3日,瑞安分局联合瑞安市公安局食药环知侦查大队,将嫌疑人祝某带至倾倒现场进行确认,祝某拒不承认。

为掌握更多证据,办案人员继续查阅该车辆来往监控,发现其经常驶入温州市龙湾区滨海一路,该地带多为企业,且范围广,周边无其他监控录像。执法人员对周边企业逐步排查后,最终锁定一家大门紧闭的小作坊,其门口有与倾倒点一致的两袋铝灰渣。现场检查发现,作坊内有一台熔炼炉及熔炼模具,并有大量铝灰渣随意倾倒。调查得知,该工坊承租方为祝某,于2024年5月份开始租赁,该时间与固废倾倒点开始倾倒的时间完全相符。

同时,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倾倒点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铝灰渣。历经两天,现场共清理收集装袋铝灰渣65.18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有关规定,祝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65.18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法官说法】

该案件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方合作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因涉案地点十分隐蔽,依托群众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并通过部门联动,公安提前介入,加强专案查办,形成了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实现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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