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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0/2023-0005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向温州市瓯海建筑材料总厂送达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的公告

温州市瓯海建筑材料总厂:

何小燕、黄进旺、黄强和、郑建群、沈顺权、王毅、张松平、黄松弟、蔡胜利、张忠尧等10人不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注销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土地证号:温集用(1999)第19-3068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经审查,你单位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追加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本机关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邮寄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被拒收而未能送达。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前往你单位住所地进行直接送达,发现你单位已不在该位置,但无法获悉现住址,故仍无法向你送达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也可以来本机关领取上述《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特此公告。  


温州市行政复议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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