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23-0005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向温州市瓯海建筑材料总厂送达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的公告 | ||||
|
||||
温州市瓯海建筑材料总厂: 何小燕、黄进旺、黄强和、郑建群、沈顺权、王毅、张松平、黄松弟、蔡胜利、张忠尧等10人不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注销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土地证号:温集用(1999)第19-3068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经审查,你单位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追加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本机关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邮寄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被拒收而未能送达。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前往你单位住所地进行直接送达,发现你单位已不在该位置,但无法获悉现住址,故仍无法向你送达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政复〔2023〕191号《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也可以来本机关领取上述《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特此公告。 温州市行政复议局 2023年8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