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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扶小微企业,化解“微小”纠纷

“截至今天开庭之日,我之前拖欠的三期本息已经还清。我也不想欠银行的钱,只是最近这3个月周转不过来,所以时间上有拖延,但我都已经尽快补上了。现在如果一下子叫我还一百多万,企业大概要停顿了,希望能够调解。”近日,龙湾法院审理了温州某银行与被告翁某、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翁某在法庭上向法官说出了自己的无奈和担忧。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被告翁某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218万,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董某提供连带担保。此后,翁某按期还款至银行起诉前3个月。后因翁某连续3个月未按期还款,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将翁某诉至龙湾法院,主张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翁某、董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174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有权对被告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审查发现,被告翁某系温州鞋都某小微企业主,有员工100余名,因疫情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其不能还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翁某虽有三期逾期还款行为,但此前的五年都依约还款且在庭审前归还了上述逾期欠款,其违约程度较“微”。若按合同约定要求翁某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企业将遭遇重大打击,可能导致工人工资发放困难。

当前较多小微企业遭遇暂时经营困难,对于此类“微”违约行为如果简单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势必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为此,经办法官立即将该案重点汇报处理,并多次到银行上门调解,希望通过解释说理,争取银行对这一“微”违约行为的谅解。最终,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贷款合同继续履行,成功化解了这起小微企业的“微”信贷金融纠纷。

调解结案后,经办法官与部门负责人一行走访该小微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并就经营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向翁某进行了提示与说明。

“谢谢法院能够体谅小微企业主资金周转困境,多次积极组织调解,还特意上门关心企业经营。眼下确实困难,我一直在想办法筹钱还贷,感谢法官协调让我能继续履行合同,不用愁怎么凑齐这一百七十多万元。接下来我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翁某说道。


法官说法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经营过程中,小微企业常会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从而出现某几期银行贷款逾期还款的情形。但不论是银行起诉还是法院裁判,都不应对此类违约行为“一刀切”,而应当综合考量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以往的还款情况、还款能力及违约情况,区分违约程度加以认定。

本案中,翁某五年来均诚信履约,仅逾期三期且已主动补齐欠款,可见其信用及还款能力尚属良好。若因翁某暂时的“微”违约行为,就机械地按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剩余全部债务,乃至执行拍卖抵押房屋,于理不合。同时,也将加重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影响员工就业环境,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于各方无益。

龙湾法院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促成翁某诚信守约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实现多方共赢,既保民生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政策链接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考虑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者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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