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23-0002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温州考区)应试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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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温州考区)将于3月26日于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433号)举行,以下为温州考区应试指南。 一、 考点指南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考场分布图如下: 温馨提示: 1、考点为考生设置了饮水点,建议考生自带水杯。 2、考点内停车点不对考生开放,请考生尽量选择绿色安全的交通出行方式。 3、考点院校的公交线路: 途经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公交有:150路、159路。 4、由于考试人数较多,请考生提前了解交通情况,涉及赴考路线,计算赴考时间,路途较远的考生可提前预订酒店。 二、考前准备 1、带好身份证。考生需携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如未携带身份证将无法通过身份核验,不允许进入考场,请提前检查身份证是否有效。 2、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是3月21日至3月25日,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三、 入场攻略 考生需随身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接受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的核验。 四、 考试过程 1、请勿迟到。开考30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参加考试。迟到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2、遵守规定。考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等相关考务管理规定。违纪人员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3、碰到问题。考试开始后,考生如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开机、登录、答题等故障时,应举手示意考场工作(监考)人员,由考场工作(监考人员)负责处理。 考试过程中,因考试机系统故障或考试硬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将根据规定给予补时。 考试过程中,考生因未按规范指令操作等导致考试机系统故障或考试硬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换备用考试机继续考试,但不予补时。 4、交卷。考试结束前60分钟内,考生答题完毕交卷的,经监考员检验电子答题数据全部提交至考场监考机,上交草稿纸,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答题数据提交后,经监考员确认方可离场,草稿纸统一回收,不得带离考场。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2018年9月13日 司法部令第141号公布)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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