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23-0008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司发〔2023〕4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23〕56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温州市重点产业合规激励政策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两个健康”办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9月15日
温州市重点产业合规激励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率全国之先创建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立企业“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健全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服务机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三条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重点产业合规激励政策的工作指导和规范管理,推动健全合规激励体系。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健全与合规评价、合规认证相关联的信用修复、惠企政策供给等激励机制。市工商联要加强合规治理企业舆论宣传,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
第四条 推行重点产业合规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因企制宜。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合规监管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第五条 鼓励同级财政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重点产业合规惠企政策和法治保障提供一定的支持或奖励,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合规激励
第六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规激励制度,通过发布合规指引、推行行政指导、实施强制合规、确定预防性监管机制、推动合规宽大处罚机制、试行行政和解制度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第七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各自监管领域,推动建立行政奖补、劳动用工、税务管理、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亲清”政商关系等专门化的合规体系,探索制定涉企风险告知型激励制度、涉企经济利益型激励制度、涉企社会声誉型激励制度。
第八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所发布的合规指引,做到数字集成、精细分类、动态更新,从机制上破解合规指引查找困难、合规指引知晓度不高等问题。加强惠企政策的精准“滴灌”,推动产业政策与合规政策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合规链,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分产业系统梳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要求,摸排高发行政监管风险、刑事犯罪风险、民商事纠纷风险,加强合规风险评估和分级,研究提出防范指导举措。探索建立合规认证制度,对遵照合规指引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审查,对符合最低合规标准的企业,授予认证资格 。
第十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合规认证相关联的惠企政策供给、土地要素供给、信用修复、企业等级评定等激励机制。结合产业合规实际,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合规治理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企刑事犯罪预防服务,以行业协会“企检服务中心”为载体,进一步汇聚“暖企、助企、惠企、安企、护企”法治力量,推动相关激励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三章 法治保障
第十二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依据包容审慎监管在涉企执法中的普遍适用情况,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形外,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三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扩展涉企柔性执法方式的适用周期,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鼓励创新执法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依据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情况,丰富柔性执法的内涵,在审批、监管、修复、监督等领域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数字化优势建立数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以罚代管。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收集、识别涉企高频法律风险,加强合规指导、合规激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事前已开展有效合规建设、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企业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并根据企业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运动式、“一刀切”、逐利、暴力执法。加强涉企投诉监督,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挂案不结、有罪不究、有财不执等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重点产业合规激励政策和法治保障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办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产业合规激励政策清单(第一批)
2.市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重点产业合规激励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执法司法类
1.对合规型企业优化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对合规型企业减少主动检查、“双随机”监管检查频次,在没有被举报投诉的前提下,相对同类主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单位)
3.对合规型企业开设企业维权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维权联络员。(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直有关单位)
4.对合规型企业采取柔性执法,慎重考虑案件办理方式,企业在发生违规行为之前已经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做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市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
5.将企业合规引入行政处罚,探索将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作为从轻减轻其行政处罚的依据。(市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
6.对合规型企业优化进口监管查验流程,简化已备案企业新增备案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温州海关)
7.对合规型企业需要申请办理进口粮食、食用水生动物等检疫许可证的,海关积极提供政策指导和帮扶,支持优质农产品进口。(温州海关)
8.对合规型企业加大企业信用培育、享惠指导,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合规型“专精特新”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纳入关区重点培育名库,提供个性化培育指导服务。(温州海关)
9.对符合要求的合规型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温州海关)
10.对合规型企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微的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和强制处置措施。(市公安局)
二、指导扶持类
11.对合规型企业在营业执照、刻制公章、预约开通银行账户、办理涉税等事项上开通线上办理途径、线下绿色通道。(市市场监管局)
12.对合规型企业列为重点商标保护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优势,加大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力度。(市市场监管局)
13.对合规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工作场所建立“妈咪小屋”。(市总工会)
14.对合规型企业简化拿地开工审批流程。通过批前业务指导,落实全程代办,精简审批环节,限时审批办结的模式,辅导意向合规企业规范编制相应文本,在获得土地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许可手续。(市政务服务局)
15.对合规型企业优先支持与职业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市人力社保局)
16.对信用合规市场主体,协同各相关部门实施在审批审核、贷款融资、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正向激励机制。(市发改委)
17.对合规型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给予优惠政策,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助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市应急管理局)
18.对参加合规建设的企业,由市应急合规专家服务团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同时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市应急管理局)
19.对合规型企业涉劳动仲裁案件,仲裁委适当加大调解力度。(市人力社保局)
20.对合规型企业免费提供国家、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资源查询服务,加快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资金兑现。(市市场监管局)
三、表彰荣誉类
21.探索建立具有温州辨识度的企业合规认证地方标准体系,通过定期合规认证、企业合规分级管理等方式,对在合规管理方面做得较为成功的企业,授予“认证资格证书”,给予较高合规等级。(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各行业协会)
22.对合规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两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市场监管局)
23.对合规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模范职工之家。(市总工会)
24.对合规型企业在企业项目评优、评杯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市住建局)
25.对合规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企人才参与相关人才评选。(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26.对合规型企业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等级评价中予以优先考虑。(市经信局)
27.对合规型企业优先推荐“企业文化中心”培育对象。(市委宣传部)
28.对合规型企业优先推荐绿色低碳工厂培育对象。(市经信局)
29.对合规型企业优先推荐数字化服务商遴选。(市经信局)
30.对合规型企业优先推荐市级“最美工厂”评选。(市经信局)
31.对合规型企业优先作为推荐参加工商联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以及优先推荐各类民营企业家理论研修班和新生代企业家青蓝新学班。(市工商联)
32.对合规型企业作为推荐参加各类党建荣誉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
附件2
市各有关单位名单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委改革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两个健康”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贸促会、市工商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海关、市税务局、市气象局、温州海事局、温州电力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温州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