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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这玩意儿,可能要被判两种罪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现在偷窨井盖,可不仅是盗窃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涉嫌的罪名和刑罚都不一样98日,乐清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偷窨井盖的罗某某批准逮捕。

714日,负责维护窨井盖的连大哥在对乐清市虹桥镇某主干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路上的一个方形铁质窨井盖不见了。为了行人车辆的安全,连大哥立马买了个新的窨井盖放上去。然而,接下来的几天,窨井盖接连被偷,连大哥担心这样会威胁到行人车辆的安全,遂报警。很快,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8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调查,714日凌晨,罗某某骑着自己的三轮车来到虹桥镇某路上,在道路上兜兜转转,他注意到路边一个铁制窨井盖,“最近手头紧都没钱花,窨井盖是铁的,可以卖了换钱,现在没什么人,偷一个应该也没人发现。”这样想着,趁着四周没人经过,他将三轮车停在窨井盖旁边挡住视线,弯腰把窨井盖抬起放到自己三轮车后,再快速用纸皮遮挡住,然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骑上三轮车离开。

第二天,他将这个铁质窨井盖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拿到了一百多块钱,“这钱来的比捡废品容易多了。”尝到甜头的罗某某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又偷了两次窨井盖,其中一次还是在某居民区的小路上。经侦查,罗某某三次共计盗取了7个窨井盖,经价格认定,上述7个窨井盖价格为200余元。

“罗某某盗窃的窨井盖,有部分为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还有部分为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上的窨井盖,”审查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根据20203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罗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98日,乐清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罗某某批准逮捕。



盗窃或破坏窨井盖的行为,多年屡见不鲜又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以为盗窃窨井盖无非就是偷点东西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实际上,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坏,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在人群密集往来的地点的窨井盖更是如此。

一个小小的窨井盖,随场景和影响的不同,一旦被盗窃或破坏,可以涉嫌多种不同罪名。若有人因此出现伤亡,行为人更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请不要心存侥幸,千万不要再打窨井盖的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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