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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查!

近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一起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案。

茶山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村民王某将落叶、秸秆及树枝等混合在泥土里在茶山街道卧龙路与环山路交叉口处进行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所幸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今年以来,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纳入重点执法任务,各基层中队不断加大执法巡查工作力度,在严格规范餐饮企业油烟污染监管的同时,积极开展露天烧烤治理、秸秆、垃圾禁烧巡查、扬尘治理等工作,累计制止露天焚烧240起,主动打好蓝天保卫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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