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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产品结构调整,供应商拒签合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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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调整,供应商拒签合同被处罚


2021年7月,A公司分别向K采购项目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致函,称因制造商临时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2021年9月,L财政局接到A公司电话,告知不愿继续参与K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A公司放弃此项目中标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鉴于以上情况,L财政局判定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并对A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分析探讨


实践中,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案例屡见不鲜。拒签合同通常有三种情形:供应商不愿意签合同,采购人不愿意签合同,双方都不想签合同。

上述案例则属于第一种情况,即供应商A公司不想签订采购合同。

出现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做出了夸大或虚假响应,提供不了合同标的,只能拒签合同。另外,也可能是为了将利益让渡给特定受益单位,选择放弃中标。

梳理中国政府采购网每年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时发现,不少中标供应商以“由于货物参数错误、报价错误等导致以中标价格无法完成项目”“投标产品停产”“产品制作成本临时上涨”“公司内部调整,人员不足”等为由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递交弃标函,放弃项目中标资格,但都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但何为以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对于如何认定“正当理由”和“不正当理由”,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以什么标准来判定?

法律规定的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和可合理预计的原因,如,版本升级、国外原材料断供等,均属于正当理由。

但是,成本上涨、内部调整、上游厂家变卦等则不属于正当理由。

2.一旦拒签合同,采购当事人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一旦拒签合同,将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第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中标供应商谨慎考虑是否拒签合同。无论从参与投标的成本、时间,还是拒签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草率拒签合同无疑是一笔“赔本买卖”,莫要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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