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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被罚3000元

日前,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桥中队查处一起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依法对某燃气公司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新桥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州市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轻型厢式货车在新桥街道六虹桥路(新桥中学)附近,擅自充装两只非自有气瓶(15kg装)进行销售,以每瓶14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向燃气用户销售有5瓶,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已将其非自有气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该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属地街道进一步查处。


法条链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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