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市民宋女士向温州市鹿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鹿城区消保委”)反映两年前在温州某汽车4S店花费9.6万元购买的电动汽车,在充电时发生自燃,包括车内物品损失惨重。消费者认为4S店出售的电动汽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予以赔偿。 接到投诉后,鹿城区消保委对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宋女士向鹿城区消保委提供了大量汽车自燃现场的照片。面对这些真实的证据,汽车经销商承认汽车自燃确实是与汽车质量问题有着因果关系,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消费者提出的40-50万赔偿认为要求过高,一无依据二无道理无法答应。鹿城区消保委在与消费者沟通中,建议消费者首先梳理下车内物品的价值,尽量找到相应的发票或收据等凭证。对于其他损失,比如误工损失等,也要列出具体的明细依据。向其普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消费者维权同时也是要建立在提出客观依据、合理索赔的前提下。在与经销商沟通的过程中,提出经营者也要换位思考,这种极具危险性的汽车自燃事件,对消费者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在维权误工、精神惊吓等多方面也是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营者也要给予消费者其他方面合理的补偿。 经过鹿城区消保委耐心的调解,汽车经销商最终表示愿意退还96800元购车款;在消费者能够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前提下,对车内烧毁的物品补助20000元;另外予以消费者一次性误工补助16000元。鉴于车辆烧毁对消费者带来的精神惊吓,额外予以人道补助30000元;总共合计1628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或者因数量不足要求补足数量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电动汽车自燃,是近期全国消费者瞩目的一个热门话题。究其根源,是对这种新型交通工具安全性的关注。而对已经出现的电动汽车自燃事故,如何帮助此类涉事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法律条框和情理角度综合考虑调解思路。一方面,要明确消费者无责的前提下,汽车自燃的经济损失要得到合法赔偿。另一方面,汽车自燃不仅仅是汽车本身的一个损失,往往连带车内物品也是不可避免的损失。如何认定这部分的损失金额,应该尽量从凭证角度予以支持。同时,汽车自燃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个无妄之灾,消费者提出的精神、误工等方面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调解机构要尽力在合理范围内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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