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进行虚假诉讼 原告及其律师各罚款一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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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试图让法官多判“一点”,没料到庭审中当场露馅。法院对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各罚款一万元! 案件详情 2018年2月15日,陈某向温某出具一张借条,确认欠温某81万元,月利息1.20%,按月支付。 2019年4月15日,陈某又向温某出具一份9万元的利息欠条。🔻 2021年8月28日,陈某偿还部分欠款,双方经结算后签订《债务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认陈某仍欠温某68万元,并约定此前的借条、欠条、承诺书等一律作废。 后陈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温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欠款81万元,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第一张借条。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解道,双方债务应以《协议》为准,且在《协议》后又还了19万元,目前剩余49万元未还,而不是81万元。 经办法官遂询问温某该《协议》的真实性。温某当庭出示,并承认陈某已偿还部分欠款的事实。开庭后,经办法官分别对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进行谈话。 温某:陈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那《协议》就是没用的,所以我要求律师按照81万元的金额起诉,律师说如按照借条金额起诉,就不要提交《协议》,所以庭前未提交。 周某:庭前确有看过《协议》,但陈某未按约履行,温某已经发微信、打电话告知陈某《协议》不作数,我也就认为协议无效了。 因原告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平阳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向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没收周某的违法所得。 温某和周某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温州中院维持该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立身之本。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妄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零容忍”!心存侥幸,不仅可能被罚款,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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