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古树名木下乱搭建需要遭受什么惩罚

日前,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白象中队立案查处一起涉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临时板房,损害古树名木行为,当事人被处罚款1万元。

今年4月,南白象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温州某建筑公司在南白象街道霞坊村前林桥附近的古树(无柄小叶榕)下搭建工地临时卫生间,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涉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据悉,该建筑物距古树树干约3米,长约6米,宽约3米,高约2.5米,共约45立方米,目前已由当事人完成拆除整改。南白象中队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处罚款1万元。

法律视角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