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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贩毒+洗钱,罪上加罪!平阳检察提起公诉的涉毒“自洗钱”案判了!

本想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却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最终因涉毒“自洗钱”罪上加罪。

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经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阳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简介

廖某某,无固定职业,有吸毒前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多次判刑,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然而,牢狱生活没有让廖某某醒悟,出狱后不到两年,竟又开始贩卖毒品。

2022年2月14日,廖某某与陈某某经电话联系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事宜,和同案犯郑某某约定在一停车场共同等待陈某某,待陈某某到达后,廖某某转乘陈某某的车一同来到一超市,用陈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人民币3000元购毒款转账至超市账户。后将一包净重0.68克毒品冰毒疑似物交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郑某某开车接应廖某某离开。廖某某联系该超市工作人员将毒资转账其微信。

两天后,廖某某先收取陈某某支付的6000元购毒款并交给郑某某保管,后在交易现场将1.02克毒品冰毒疑似物交给陈某某,郑某某负责接应。最终,公安民警在交易现场当场抓获廖某某、郑某某,还从郑某某车上查获毒资人民币6000元。

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贩毒+洗钱?

廖某某初次与陈某某交易时,不是直接将毒资汇入自己账户而是通过微信转账转入他人账户,这一反常行为是否隐藏了“自洗钱”犯罪线索? 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就案件侦查取证、事实认定等细节与县公安局、县人行进行会商,制发《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案发现场附近视频监控、车辆行踪轨迹、通话记录以及民警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情况说明,全面夯实客观证据,完善该案涉洗钱犯罪的证据链条。经深入分析研判,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廖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毒资性质,利用超市收款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性质符合自洗钱特征。

原来,廖某某通过陈某某手机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将购毒款转账至一超市账户,正是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欲将其毒资“洗白”。

最终,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什么是自洗钱?

本案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的行为,又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的行为也纳入洗钱罪的范畴。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若明知转账款项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涉嫌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不仅贩毒、吸毒是法律所禁止的,洗钱也同样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官在此告诫: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自洗钱”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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