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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甲老人驾电动车遇车祸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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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下午4时2分许,65岁的温州市民叶阿姨开着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过程中又与停放在路面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叶阿姨身上多处骨折,先后两次住院,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210日,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105日。

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阿姨和路面小轿车车主不承担责任。

由于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2021年10月13日,叶阿姨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等一并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展开激烈辩论。叶阿姨主张误工费4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叶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叶阿姨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在的交易市场提供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叶阿姨的店铺一直在正常经营的事实,由此可见叶阿姨在事故发生之时有相应的劳动收入。事故造成了叶阿姨多处骨折,虽然店铺没有停止经营,叶阿姨也没有提供具体误工费损失依据,但综合证据、生活常理判断因事故造成叶阿姨无法提供劳务,增加了店铺其他人工费用的客观实际。法院参照浙江省2020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251元/年的标准,酌情确定误工费每天为166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限210天,合计约为3.49万余元。

法院认定,肇事司机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叶阿姨9.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3.28万元。

现如今越来越多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愿意继续“发光发热”选择再就业或者创业缓解养老压力。对于这些继续工作的老人,如果机械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支持赔偿误工费的观点将不利于“老有所为”。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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