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工人工资107万余元 获刑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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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告人杨某共同经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工人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工程等业务,陈某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杨某为公司股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拖欠56名工人工资共107万余元。2019年5月23日,部分工人就拖欠工资情况向瑞安人社局投诉,瑞安人社局责令该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期间,为逃避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被告人陈某、杨某均逃离瑞安。杨某经瑞安人社局通知,拒不到案协商解决劳资纠纷。2019年6月和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陈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陈某、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陈某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光平等职工工资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法官提醒】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拖欠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用人单位的信誉,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用工者要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同时,广大劳动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采取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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