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依法立案查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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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典型 近日,昆阳中队接群众举报,昆阳镇华董锦园小区业主利用挖机破坏公共绿地。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并发现挖机作业可能已损坏地下的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执法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周围群众,并联系相关天然气公司进行抢修,所幸抢修及时,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经查,华董锦园17栋某业主意图占用公共绿地建设鱼塘,擅自开挖公共绿地,造成绿地下方的De63燃气管道被挖断漏气。 案件处罚结果 据悉,本次事故造成194户管道燃气用户停气2.5天,管道破损5m,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二)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四)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内洗涤;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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