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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赚点小钱,15岁的她竟在朋友圈卖起“上头电子烟”

“一开始就是想自己吸,然后发现能用来赚钱,虽然知道它有大麻成分,但也是懵懵懂懂。”年仅15周岁的小雨(化名)就这样在朋友圈发布“上头电子烟”广告,而正是这点“小想法”让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21年6月,初中辍学后的小雨无所事事,认识了社会上的朋友。在酒吧和朋友玩乐时,小雨看到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虽知道涉嫌违法,但仍非常好奇。“这个不会成瘾的,你可以自己控制的,来,一起玩。”朋友这样劝说着,小雨第一次尝试了“上头电子烟”,进而更是主动购买“上头电子烟”吸食。同时,小雨发现“上头电子烟”买卖颇有销路,于是将自己吸食剩余的“上头电子烟”放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销售。2021年8月,小雨先后向谷某、谢某某分别以280元、300元的价格出售“上头电子烟”和烟油。同年9月,小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上头电子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2021年10月19日,小雨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移送至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我知道错了,我愿意认罪认罚。”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小雨表达了悔意。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小雨明知“上头电子烟”含有大麻素成分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然小雨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其对法律认识不到位以及监护不当所致,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理。

2月25日,乐清市检察院对小雨贩卖毒品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要求小雨接受相应的矫治和教育,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贩卖毒品罪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乐清市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共4件4人,所涉毒品均为“上头电子烟”,吸食人员明显呈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极易被打着“合法上头”等字眼售卖的新型毒品所诱导,进而在好奇心驱使下购买并吸食。部分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较弱,且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后果缺少法律认知。

未成年人切忌抱有猎奇心态尝试此类毒品,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提高警惕,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接触毒品的,及时进行教育,严重者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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