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瑞安有人因“花”受罚

【案情简介】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此时,正是种植的好时节但有一种“花”却种不得它就是——罂粟近日瑞安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414日下午,湖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湖岭镇下者村有人种植罂粟。民警在现场共查获疑似罂粟植株20株。经查,村民郑某(女,64岁,瑞安人)为自制药用偏方,在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在自家院中种植。

【处理结果】

目前,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郑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