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瑞安有人因“花”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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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此时,正是种植的好时节,但有一种“花”却种不得,它就是——罂粟。近日,瑞安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4月14日下午,湖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湖岭镇下者村有人种植罂粟。民警在现场共查获疑似罂粟植株20株。经查,村民郑某(女,64岁,瑞安人)为自制药用偏方,在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在自家院中种植。 【处理结果】 目前,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郑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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