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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暴力催收非法债务致人轻伤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暴力等手段催讨非法债务涉嫌犯罪!这个你知道吗?      

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来到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一KTV向被害人金某讨要赌债,当金某表示没钱支付时,讨债未果的陈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KTV大厅将金某捅伤。


当晚10时许,陈某在KTV内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起获折叠刀1把。陈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案发后,陈某与金某达成调解协议。

事后经鉴定,金某伤致右上臂一5.2cm创口,右腋神经断裂,右三角肌、肱二头肌断裂。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一)项: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高利放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现象时有发生。因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法分子大量使用暴力等手段催讨,在侵犯债务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严重扰乱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为有效规制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间借贷中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将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犯罪,在法律层面上旗帜鲜明地向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行为说“不”。

法官在此提醒,如遇不法分子以暴力等手段催讨非法债务,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勇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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