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矫务监督与公开 > 信息公开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暂外收监执行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给予训诫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管制类、缓刑类和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缓刑类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释类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调查核实,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