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私藏9吨危化品?乐清一非法经营者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

2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房内有租户马某储存的大量甲缩醛、二甲苯、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共计78桶,总重约9吨)。

经初查,以上危化品为马某所有,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该储存场所为砖木结构,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50米范围内有大量群众居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将该批危险化学品依法扣押并转移至安全仓库。目前,涉案人员马某因危险作业罪于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注意,不是出了事故才会追责!一直以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始终坚持“检查就是执法、执法就要严格、违法就要惩治”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密切行刑衔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