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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鹿城一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被罚

【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9日,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对温州市xx单元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日常巡查时,发现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过程中,存在未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于当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xx建筑公司(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约定,工程开工后,甲方于次月开始,每月30日前将上月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作为人工费汇入乙方专用户。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约定,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需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总计1930万元,但实际拨付金额为1520万元,仍有410万元未及时拨付。2021年10月19日,鹿城区人社局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前按比例足额支付人工费用,并提供相应拨款凭证。2021年10月25日,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仍未提供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的拨款凭证。

【处理结果】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鹿城区人社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处以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17日,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提供410万元的足额拨款凭证和《陈述申辩书》各一份。考虑到温州xx置业有限公司主观态度积极配合,并在处罚决定书作出前整改到位,我局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被行政处罚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在建工程领域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陋习,建设方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常常以各种理由少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性工程款未能按三方协议按时足额拨付。为改变这一状况,鹿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始终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对工程领域存在的违约陋习进行整顿,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塑造在建工程行业良好生产习惯。各在建工程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内容,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落实相关协议条文,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将继续严格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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