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区公用设施坠落砸坏业主车,责任谁来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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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门口,却被小区大门脱落物砸坏。业主向物业索赔,物业却称业主将车停到了未规划车位,且脱落物是天气原因造成拒绝赔偿。物业究竟该不该担责?该业主损失该由谁来承担?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某日,翟先生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称其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辆被砸坏,赶紧来挪车。 翟先生到达现场后,发现车辆的顶部、尾部以及两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砸坏车辆的铁板正是小区大门口上方的构筑物。车辆经拆检后,维修费用高达2万多元。事后,翟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表示车辆停放在未规划车位处,且车辆被砸与当晚的大风天气有关,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翟先生起诉至济南市章丘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涉案小区大门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和维护的公用设施,且为小区居民的重要活动区域,物业公司理应重点做好巡检和维修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辩称天气原因造成坠落,但无有效证据证实,且涉案坠落物作为固定物也不应因天气原因造成脱落,故法院不予采信。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释明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承担翟先生的全部维修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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