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借信用卡引起的麻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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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识薄弱,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朋好友使用,结果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使用,未及时归还欠款,造成原告信用卡逾期32000元。后被告于2021年5月1日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于当月20日向原告还清欠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向其偿还欠款。 原告将自有信用卡借给被告刷卡透支,虽然被告书面承诺向原告偿还欠款,但透支的款项本质上是银行的信贷资金,并非原告的自有资金,原告需向银行偿还欠款后才能向被告追偿。原告起诉时,并未向银行偿还欠款,其主张被告向其偿还欠款无事实基础,依法不能支持。经法庭释明后,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向银行代偿了欠款。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人民币32000元。 法官说法 一、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小额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原告作为信用卡的所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违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和信用卡管理相关规定,其出借信用卡行为无效。出租和转借信用卡给银行造成损失的,信用卡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的,还将面临信用惩戒风险;如果无法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的,出租和转借人将自食其果。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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