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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购买、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孔令迪于2017年6月至9月间在微信上先后从他人处购得陆龟3只,2019年2月从徐鹏处购得人工繁育的“小太阳”鹦鹉1只,因鹦鹉发生意外死亡,于2019年12月再次购买人工繁育的“小太阳”鹦鹉1只,并一直饲养在龙湾区永中街道衙城街金耐斯阀门厂内。2021年5月14日上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3只陆龟及第二次购买的1只鹦鹉。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只陆龟分别为陆龟科豹纹陆龟、黄腿象龟、苏卡达陆龟,1只鹦鹉为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涉案的动物已追回并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移送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2年1月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当事人的行为于2019年12月购买人工繁育的绿颊锥尾鹦鹉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购买且饲养的3只陆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

2022年3月28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违法行为作出“1.处罚款115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2.没收涉案的陆龟3只,绿颊锥尾鹦鹉1只(已由公安部门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已执行到位)。”的处罚决定,现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案件已执行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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