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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旧住宅楼加装电梯引诉讼,二十年邻里闹着进法院,笑着离开

【案情简介】

近日,瑞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业主委员会加装电梯的合法行为,同时一次次疏导邻里情绪,促使双方终握手言和,二十年邻里闹着进法院,笑着离开。

花苑小区(化名)是建于2003年的老小区,单元楼高6层,上下楼为步梯,住户多是中老年人。65岁的老陈(化名)住在该小区一单元一层某室。2020年9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突然”带来施工人员在老陈所住单元楼装设电梯。老陈很是气愤,指责业主委员会私装电梯行为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公示且没有征求自己同意,占用了自己房屋的公摊土地面积,严重影响住房的通风和采光,增加老旧单元楼塌陷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自己住在一楼,对该电梯的利用率为零,无形之中导致房价贬值。一年来,老陈多次向业主委员会“抗议”,往返住建部门“讨要说法”,均无功而返,折腾得自己身心疲惫,邻里关系僵化。老陈听闻有“规定”:加装电梯需要单元楼住户一致同意,便将业主委员会诉至瑞安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15万元。

经办法官多次走访小区物业、询问同楼业主、勘察电梯安装现场,查明:涉案单元楼增设电梯行为已获得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公示、备案、报批等一系列程序;一些高层住户则表示腿脚不便上下楼梯有风险,而安装电梯后可以直接坐轮椅进屋。目前,该电梯已增设完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对于类似增设电梯等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换言之,涉案单元楼增设电梯并非需要所有住户一致同意。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为同一小区成员,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礼让的生活环境。涉案小区加装电梯的事项,对外已通过住建部门审批、备案,施工设计图等文件均审查合格;对内已获得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业主同意,相关内容已在小区中公示,因此,涉案小区单元楼加装电梯的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予以配合。

鉴于加装电梯行为涉及不同楼层的多位住户,利益难以协调,为避免后续矛盾衍生、增加不必要诉累,且考虑到安装电梯可能会影响一层住户通风、采光、出行等相邻权益,被告业主委员会自愿补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经办法官多次来到老陈家中释法析理,倾听当事人想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历时一年的“电梯风波”终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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