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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桩基工程被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区住建在年度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开发建设某片区地块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A公司将桩基工程单独发包给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区住建局迅速于2021年8月11日对A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予以立案。

·调查处理

经了解核实,A公司开发建设温州市某片区地块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B公司。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A公司经过两次协商谈判,直接将该工程的桩基工程发包给C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区住建局展开现场调查,对A公司法人委托人刘某进行谈话,形成调查(询问)笔录。刘某承认A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给C公司施工,对A公司行为构成肢解发包的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结合监理单位等现场管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确认A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区住建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A公司于2021年09月29日整改到位。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并认识错误,及时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同时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第20项(处罚-01028-000)一类,区住建局决定对A公司责令改正并处桩基工程造价(79384595元)0.6%的罚款,暨人民币476307元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刘某处单位罚款数额(¥476307元)6%的罚款,暨人民币28578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构成肢解发包。这一违法发包情形不仅会造成施工进度相互影响,而且因衔接不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极易产生纠纷,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各项工程项目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对存在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区住建局将继续加强各项管控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认识到肢解发包的违法性、危害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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