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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健身房的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苍南某健身房推出预付100元订金抵扣现金、优惠办健身卡等活动,并承诺2019年10月底开业,但因装修进度、疫情影响等因素,开业时间一拖再拖,至2020年5月才开始营业。部分预付订金或办卡消费者不满意其迟迟不能开业,要求退款,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遂向苍南市监局、苍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经调查了解,工作人员发现该健身房有关情况复杂,在未开业就已变更负责人。经多次对接协商,该健身房退还预付订金,先退还投诉的40名消费者的预付订金,并退还另外100名办卡的消费者的预付订金。

案例点评:

健身消费纠纷案是较为普遍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之一。本案系预付式消费纠纷,具有一定的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苍南市监局、苍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紧密配合,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积极运用多部门联动联调机制,经多次对接协商,促成双方达成退还140多名消费者的健身卡预付订金,既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法条链接:

本案中,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承诺了开业时间,应视为合同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四条确立了诚信经营原则,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执行”。经营者的行为有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也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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