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瑞安某美容养生馆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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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1年3月1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某美容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展示货架上有:1.标注“Cellular Brightening Cream”等字样的商品3瓶;2.标注“DeAC Aciderm Solation”等字样的商品5瓶;3.标注“DeAC Aciderm Serum”等字样的商品2瓶;上述商品及包装上均无中文标识;同时当事人确认上述商品系其待售的化妆品,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查验材料,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法经营额计4000元,无违法所得。其中一种普通化妆品未在我国进行备案,货值119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律适用】 一、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经营未在我国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存在三种违法行为,对于其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没收财物,并减轻处罚6500元;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1.警告;2.罚款6500元。合计罚没款13000元。 【案件评析】 化妆品虽是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安全风险程度不高,但因其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问题不能忽视。因此,《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化妆品的监管方面借鉴了药品、医疗器械的先进管理经验,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当前假冒化妆品大量流通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造成大量假冒化妆品在市场流通的原因,一方面是造假成本低、利润大,造假行为猖獗;另一方面是化妆品经营企业不设准入门槛,为造假者销售假冒产品提供了广阔市场。对经营的产品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药品等产品普遍实施的有效的管理手段,保证产品可追溯,实现对不合格产品的追根溯源。只要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前仔细查验,通过与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比对,结合对供货者证明材料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索取,能将绝大多数假冒产品堵在门外,使其无法进入市场流通,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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