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将危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危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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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案例介绍 2021年8月11日,平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平阳县昆阳镇甲尾自然村一临时搭建的建筑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处地点存放有各类压缩气体气瓶共计204瓶(包括空瓶)。 经初步调查,该批气瓶为平阳县某气体经营部所有并存放于上述地点,该地点为临时搭建建筑,内部无任何防护措施。平阳县某气体经营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方式为无储存场所经营。其储存气瓶的行为构成未将危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三、处罚结果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温馨提示 当事人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非专用仓库,无任何相关防护措施,隐患大,危害严重。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请广大市民发现有类似行为积极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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