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有期徒刑4年,瑞安“4.13莘塍金店被盗案”判了!

【案情简介】

近日,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13莘塍金店被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团某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7000元。

4月13日上午9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莘塍街道东街一家金店被盗价值30多万元的黄金饰品。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该金店卷帘门被撬,店内黄金柜台被砸,只剩下路面一地的铁蒺藜。

案发后,瑞安公安高度重视,迅速抽调莘塍派出所、刑侦大队等多警种成立专班开展侦查。经多方走访调查,民警发现窃贼划橡皮艇、用救生圈“走水路”躲避路面监控,金店门口撒铁蒺藜防抓捕,用射钉枪破坏店铺监控探头,关掉金店整幢楼电源总闸,把所盗黄金藏进了河底......
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完美”的犯罪都逃不过警方的火眼金睛。很快,民警就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具体落脚点,于4月14日10时许在上望街道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团某(男,38岁,安徽利辛人)。

团某到案后,自以为警方不能掌握其犯罪证据,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甚至叫嚣“你们有证据就把我判刑”。

民警先是在其住处找到案发当天穿的黑色紧身衣和破坏监控的飞镖,随后,又聘请专业潜水人员携带水下可视探头等设备对案发附近塘河河段进行拉网式搜索,收获团某作案使用的榔头、射钉枪等工具以及3件其在过程中遗落的黄金首饰。

面对铁证,团某终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4月28日下午4时许,警方根据团某的交代在塘河内成功打捞出被精心藏匿的装有16件黄金首饰的背包。至此,该案大部分被盗物品都被追回,经鉴定,总价值19万余元,已全部返还给失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基于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团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团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团某,曾因盗窃罪、抢劫罪入狱,后刑满释放后仍贼心不改,实施了此次盗窃。然而天网恢恢,再“精心”的犯罪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脚踏实地生活才是真,切莫为了赚取不义之财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