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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院判了!乐清一女司机醉酒拒开车门后续来了!

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上路,结果路遇酒驾检查,女司机刘某干脆躲在车内企图“一拖了之”,再三警告无效后交警举起了安全锤开始破窗。日前,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

刘某,33岁,湖南绥宁人。 今年3月30日晚,她在酒店用餐时,喝下半瓶红酒,随后又去KTV喝下几瓶啤酒。晚上11时许,明知酒后不能开车的刘某,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结果途中遇到执勤民警设卡检查,就立即靠边停车企图躲避处罚,不料还是被逮个正着。惊慌失措之际,害怕酒驾被处罚的刘某就干脆躲在车内,用上了“拖”字诀,无论车窗外的执勤交警说什么,都拒绝开车门接受检查。在三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民警果断采取措施,用安全锤敲碎副驾驶车窗玻璃,打开车门后将刘某当场控制,同时发现其存在酒驾嫌疑。后经理化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结合其抗拒检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酒驾醉驾导致的后果是难以承受的,除了被吊销驾驶证,还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单位辞退、受到纪律查处等等,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还可能会让自己及家庭顷刻间倾家荡产!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安全文明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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