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地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缺勤,违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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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瓯海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对由A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某片区排水管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不在施工现场,查看其考勤记录发现存在多次缺勤。针对上述问题,区住建局于11月2日对王某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区住建局约谈当事人并初步查明事实。经查,该片区排水管网工程项目于2020年9月办理施工许可证,截至案发时已完成了约百分之九十的工程量。10月29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该项目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不在施工现场,查看10月份考勤记录发现王某存在多次缺勤记录。区住建局于2020年11月6日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A建设有限公司的回复报告,经确认整改到位后,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 法律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工程在施工阶段时,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每天在工地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监督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落实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当事人王某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为该工程为排水管网工程,作业面相对分散,工期因天气原因偶有停工,便掉以轻心,松懈管理,没有按照履职要求每日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隔三差五缺勤脱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文件精神,鉴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缺勤、履职不到位次数较多,我局决定对王某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的罚款。 典型意义 安全无小事,缺勤即违法。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一刻都不能松懈,一刻都不能缺失。完善齐全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相关的管理规定,若是不认真贯彻、积极落实,最终也只是纸上谈兵,形同虚设。针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和打击,及时立案查处,这样才能整肃不良歪风,规范行业管理,切实减少我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参与平安瓯海建设,应从安全员到岗履职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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