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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案件概要:

     2021年2月4日,根据《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0]114号)文件规定,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嘉县东城街道绿嶂村施丐法处生产经营的草莓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经温州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WZNJ20210151)结果显示该产品烯酰吗啉超标,不符合GB2763-2019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情况及结果:

     农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涉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不申请复检。于2021年6月3日做出处罚决定,决定如下:处2100元罚款。

执法部门释法:

     该案件处理结果是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良好,且案发前有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铲除行为,故根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2100元罚款。

     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目的在于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多是年龄大的老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浅薄,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种植的农作物发病后,为了保证收成,避免损失扩大,会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通过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同时使得不合格农产品将来在我县市场中销声匿迹,让百姓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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