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谎报警情一时爽、拘留处罚没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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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6月22日凌晨5时左右,一名女子拨打洞头区公安分局110报警电话。北岙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入报警女子周某所在房间后,发现房内还有一名男子杨某。经询问,周某称被杨某强奸。但床上物品整齐,房内没有凌乱痕迹,周某在民警的追问下遮遮掩掩。为慎重起见,民警将两人都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22日5时许,周某娟(1985年出生,安徽籍,娱乐场所人员,群众)与杨某平(1988年出生,住瓯海区,无业,群众)在海逸酒店房间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周某一气之下谎称被杨某强奸,想让民警过来教训杨某。从而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周某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现周某因谎报警情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温馨提示: 谎报警情非法占用了有限的警力资源,可能会造成真正有需要警方紧急救助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援,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对于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公安机关公布的处罚结果信息,进行虚构事实、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将予以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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