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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买的烟可能是假烟!一男子非法经营假烟获刑2年4个月

没有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私自贩卖烟草,这种行为不仅赚不了钱还涉嫌非法经营。日前,一男子就因无证经营烟草在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18450元。

案件详情

被告人徐某,永嘉人,今年46岁,此前曾因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罪被处罚。

2020年,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他处购得成品卷烟并销售至多人。

4月29日,被告人徐某从他处购入5箱卷烟销售给华某,该5箱共计250条云烟(紫)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经鉴定, 该批卷烟价值25000元。

9月5日,被告人徐某将一批白沙(精品二代)等6个品种卷烟共268.8条通过一网约车欲销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时被查获。经检测,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该批卷烟价值32656元。

另外,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陆续从他处购买假烟,先后销售给杜某、杨某、刘某等人,销售额共计64450元。经查明,被告人徐某销售后获得违法所得共18450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在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且另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购进的卷烟大部分被扣押尚未流散社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龙小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项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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