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住家保姆坠亡家属索赔百万,雇主需要赔偿吗? | ||||
|
||||
住家保姆凌晨两点多坠楼身亡,家属将雇主告上法院索赔130万,本次事故,究竟谁来担责?近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刘某、黄某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24日凌晨,乐清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乐清某转盘附近的路边躺着一个女子,地上流了很多血。待民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女子已经死亡。后经确认,坠楼身亡的正是蔚某,在刘某夫妇的家中当保姆4年多了。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将雇主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0万余元。 死者家属认为蔚某受刘某夫妇雇佣,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蔚某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可能是由于过度劳累才会意外坠楼的。雇主方表示蔚某是在凌晨两点多坠楼的,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劳务活动,因此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其次,蔚某的日常劳务就是照顾1岁多的小女儿,陪同睡觉、吃饭、走动等,其劳务工作较为轻松并不繁重,家中其他家务均是由另一位阿姨负责,且家中一直配备洗衣机、洗碗机等智能设备。 另据法院查明,同年12月3日,公安局根据现场走访及勘验,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蔚某遗体火化后,刘某夫妇支付遗体冷藏押金、代付死者家属住宿费及向死者家属转账等共计1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死者蔚某受被告刘某夫妇雇佣,在两被告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如下:关于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蔚某坠楼时间为凌晨2时30分左右,坠楼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当时蔚某有受雇主指令或要求从事具体劳务,且根据蔚某的保姆工作内容,亦无法得出其在该时间段有从事劳务的工作习惯,因此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关于两被告对蔚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家从事住家保姆多年,对于工作环境应较为熟悉,事发房屋亦未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现蔚某坠楼原因不明,难以认定两被告对蔚某死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蔚某是在从事被告方劳务过程中死亡或被告对于蔚某死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两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00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现代家政服务业蓬勃兴起,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少纠纷,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件该由谁来负责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这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劳务者是在劳务工作中受伤乃至身亡的,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如果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劳务者的死亡时间在凌晨,并不在工作时间内,且死者家属未能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死者系提供劳务而导致的坠楼死亡,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法官提醒,雇主最好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聘请劳务者,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如私人雇请劳务者最好能给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其做好安全教育。作为被雇用者,也最好请雇主为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加强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