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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判罚又判赔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吴某某携网具、播放器及简易音响等工具至苍南县某农田处,将网具布置在田埂上,利用播放器及简易音响播放鸟类鸣叫声的方法吸引鸟类,进行捕捉。当日10时40分许,吴某某在返程路中遇交警设卡检查,其逃离现场并将捕获的鸟类遗弃在某镇一沙场。现场被查获的260只鸟类均已死亡。之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经福建生森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被猎捕的鸟类有北红尾鸲3只、叽咋柳莺3只、灰头鹀254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进行评估,涉案鸟类共计人民币78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判决之后,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使用国家法律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非法猎捕涉案野生鸟类,造成涉案260只野生鸟类死亡,严重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吴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78000元;在温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文本内容需由法院审定)。

 

评析意见

本案是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案260只鸟类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吴某某的狩猎手段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极易上手,破坏面广,造成的破坏难以恢复,后果不可逆转。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吴某某科以刑事处罚的同时,判处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以达到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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