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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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李某向鹿城某银行借款30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人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后李某因未如约偿还借款被银行起诉。2018年9月20日,鹿城区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法送达民事判决书。 2019年3月29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发现张某在同年1月、2月,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前,陆续将其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某一处房产、一处店面分别转让到儿子名下,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后,2020年11月11日,银行向鹿城区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张某已60多岁,可能无法认识到刑事自诉带来的法律后果,多次释法析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向其释明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债务。今年3月29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口头表示愿意偿还款项。但此后,其以身体不适、筹钱等借口拒不到法院配合协商还款。5月11日,鹿城区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逮捕。14日,张某家属代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0.28万余元。 处理结果: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其家属已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但在刑事自诉审理期间,张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直至被逮捕后,家属才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故不采纳辩护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司法权威,具有法律强制性,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及时履行,一旦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即便最终偿还债务,也有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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