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许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将面临何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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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在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温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乐清法院院长李德通独任审判,乐清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支持公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头条号、“浙江天平”抖音号等平台全程直播。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南通某公司向被告单位永嘉某阀门有限公司采购上海某阀门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2020年6月16日、6月19日,浙江省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通某公司兰溪工程点检查发现上述假冒“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永嘉某阀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结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侵权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永嘉某阀门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打击了以身试法者,更震慑了潜在违法人员,对净化商品交易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惩戒功能,彰显了法、检两院在司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力度,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后,乐清法院将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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