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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投资回报高?小心都是“坑”!

案例回顾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航及孙某良、沈某1、杨某1等人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浙江佐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佐助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在互联网设立“牛板金”P2P网贷平台。被告人王某航、陈某、沈某卿及孙某良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在“牛板金”平台发布投资期限1天到365天不等的“牛钱包”“牛钱罐”“牛宝通”等类型的借款标的,通过“牛板金”APP等进行公开宣传,许诺保本付息,并支付年化利率7%到15%不等的投资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2017年9月,胡某周在自身资金紧张无力偿付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中弘信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原股东处收购了杭州钱内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名下的P2P平台“钱内助理财”。“钱内助理财”平台发布投资期限7天到300天不等的“安盈宝”等类型的虚假投资借款标的,通过“钱内助”APP等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并向集资参与人承诺8%到14.5%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2018年1月,胡某周在自身资金紧张无力偿付的情况下,指使沈某卿以上海旌睿拍卖有限公司、上海紫荇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原股东处以9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深圳发财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名下的P2P平台“发财猪理财”。“发财猪理财”平台发布投资期限5天到99天不等的“周而复升”“月赚越多”“月月生财”等类型的虚假投资借款标的,通过互联网、平台网站等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并向集资参与人承诺9.8%到13.8%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01

王某航系佐助公司设立的发起人之一。在实际经营中,王某航明知牛板金平台募集的资金全部进入资金池公司并由孙某良实际控制使用,作为佐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放弃监管,任由其随意处置资金,导致募集的大量资金无法追回;在公司转让交接期间,明知平台有巨额资金已无法兑付,仍继续非法集资,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02

胡某周虽未参与佐助公司及牛板金平台的设立、经营、管理,但佐助公司的董事之一沈某卿系其下属,且其提供了由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给孙某良等人用于非法集资,并从中实际获益,系牛板金平台募集资金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在无力偿付资金的情况下,经营多个平台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归还债务等,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03

沈某卿代表彤瀚公司出任佐助公司的董事,其明知牛板金平台募集的资金由孙某良控制并使用,介绍胡某周向孙某良取得募集的资金,并帮助孙某良收集、整理在牛板金平台上发布相关标的信息资料,再交由王某航在平台上发布。后期还帮助胡某周收集、整理在平台上募集资金的资料,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归还债务等,导致募集的大量资金无法追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04

陈某任上海辐诠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按孙某良的指定,代表彤瀚公司参与董事会议,其明知牛板金平台募集的资金全部进入资金池公司并由孙某良实际控制使用,仍帮助孙某良收集、整理在牛板金平台上发布相关标的的信息资料,再交由王某航在平台上发布募集资金的信息,按孙某良的指使,参与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导致募集的大量资金无法追回,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

法官判决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某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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