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击报复证人?法院判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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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朋友作证他贩毒;十年后,他心怀怨恨打击报复,最终被判刑。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还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我们绝不姑息。 一、案件详情 去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黄某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家夜宵店里喝闷酒,突然,他看见了以前的朋友孙某。 黄某与孙某曾是好友,但2011年,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的证人正是孙某。虽然时间已经过了很久,但黄某却从未悔改,此后仍因贩毒多次入狱,而这次碰到孙某,更是觉得朋友背叛自己,怒火中烧,便借着酒劲猛冲上去掐住孙某的脖子大吼:“孙某,你还记得我是谁吗?十年前的那件事你忘了吗!”同时用右拳击打孙某面部,致使其受伤。店里的其他顾客见状,连忙将二人拉开。 事后经鉴定,孙某鼻骨及左侧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调解,黄某与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殴打方式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不仅包括证人本人,还包括证人的近亲属。 “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暴力伤害、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其他不易被察觉的方式也有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果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处刑。 除了刑事处罚,法院对证人是否还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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