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 | ||||
|
||||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凌晨4时30分,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苍南县公安局出动执法人员对金乡镇液化气站旁边一处简易棚私屠滥宰点进行检查,发现郑某某等人正在屠宰生猪,该私屠滥宰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生猪12头、已宰生猪肉品1头、刀具7把和帐本若干,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本案经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因涉案金额较大,郑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7日将案件移送苍南县公安局,5月7日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该案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苍南县公安局出动执法人员对金乡镇液化气站旁边一处简易棚私屠滥宰点进行检查,该生猪屠宰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证从事生猪屠宰及贩卖猪肉活动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于行政处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以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案中违法人员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销售价值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2020年5月7日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侦办。本案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结伙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制售病死猪、病害肉,私屠滥宰出现反弹现象,私屠滥宰行为实施的主要对象为未经检疫甚至廉价收购的病死、死因不明、没有检疫证明,私屠滥宰场所还是沿用一口锅、一把刀的简陋设备,屠宰场所污秽不堪、污水横流,卫生条件极其恶劣,在这样没有任何防护条件下进行屠宰,势必使肉品受到细菌的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给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私屠滥宰案件时,管理对象特殊,多为持有屠宰刀具的违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私屠滥宰,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确保打击私屠滥宰集中执法行动有效落实。本案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形成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农业农村部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打击私屠滥宰窝点为重点,加强屠宰监管,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屠宰秩序好转,努力实现全县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真正实现“放心肉”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