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劝酒者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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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饮酒文化博大精深 酒席碰杯更是热场助兴 但是小喝怡情,大喝伤身 当敬酒过度转化为劝酒之后 就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聚餐期间被众人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将劝酒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近日,永嘉法院桥头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劝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并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调解,五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49000元。 去年底,陈某的父母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要求被告向某、王某、周某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9201.9元。 关于为何提起这赔偿,陈某父母向法官诉说起了原委: 2019年7月,陈某与一群朋友在永嘉县桥头镇某烧烤店就餐后前往KTV唱歌。在此期间,向某、王某1、周某三人对陈某有劝酒行为。 凌晨酒局散场后,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向某一同回家,不幸发生事故并当场死亡。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未达法定年龄,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驾驶的过程中未戴头盔,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时,在右转弯时违反禁令标线占道行驶碰撞对向王某2驾驶的制动性能差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挂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向某、王某、周某三人对陈某父母诉称的情况以及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晚一起饮酒的还有两人舒某、马某。 经陈某父母申请,法院追加舒某、马某二被告。 法官告知五被告,向某、王某等五人在酒桌上的劝酒行为与陈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共饮人劝酒的举动属于情谊行为,但陈某尚未成年,向某等五人在同其饮酒时应当尽到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减少陈某发生安全事故的保护义务。因此,向某等五人对陈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经法官批评教育,向某等五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经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某等五人共同赔偿原告49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同桌饮酒人切莫强迫性劝酒,尤其在共同饮酒人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更有义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活动组织者应尽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广大市民朋友更应当对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小酌怡情,大醉伤身,甚至可能发生生命健康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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