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赌债谎称一般性债务起诉,驳回诉求+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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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 年8 月份,曾某与吴某及2名案外人共同参与赌博,因吴某在赌博中分别输给曾某50000 元、2名案外人共计75000元,后各方约定吴某所欠三人赌债125000元统一结欠曾某,案外人赌债由曾某负责偿还。 2016 年2 月15 日,吴某向曾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曾某人民币现金125000 元正(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分三期还款……”吴某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今年7月,曾某以一般性借款纠纷向苍南法院矾山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当庭抗辩称曾某虽持有被告吴某出具的借条,但该借款系因赌博形成,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随后,曾某心存侥幸,以原、被告有调解意愿为由主动撤诉,试图“一撤了之”,被该院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并依法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曾某认为吴某应返还赌博债务,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同时,苍南法院查明曾某在起诉时存在提交虚假银行交易记录的行为,故对曾某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决定书送达当日,曾某认错悔过,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调处与处理: 近日,苍南县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作出罚款决定,对曾某将赌债虚假陈述为一般性借款,并在起诉时提交虚假银行交易记录,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罚款3000元。 法条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赌博行为对家庭安宁、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危害,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原告试图通过诉讼程序,以“合法的”借条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法裁定对其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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